(D34) 基督信仰与国家法律

说明:因一些地区的领导与群众对信仰与宗教政策很不了解,导致不必要地增加了人民之间的紧张气氛。遵照圣经教训:“有人问你…,就要常作准备,…回答各人。”(圣经·彼前3:15) 谨以此资料奉献给大家作参考阅读。

 

《宪法》第 3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岐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刑法》第251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在客观上表现为具有采取强制手段禁止或者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行为。如阻挠公民或教徒参加正常宗教活动场所、设施等行为,并且情节严重。(见《宗教工作普法读本》第116页)

1982331日中央19号文件规定:教徒按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读经、祷告、礼拜、婚丧礼仪、过宗教节日等一切正常的宗教生活,受法律保护。“按基督教传统习惯, 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里的人为主,有时有个别亲戚、邻居参加……不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之列。”(见《宗教工作普法读本》第52)

19971016日,国务院发表的《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三条规定:“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中国政府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这种登记是自愿的,不是强迫的;是依法的,不是非法的。无论是否登记,不构成他们是否犯罪的条件。”(见《叶小文答问实录》第188页)

《公民权利的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条规定: ①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②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22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但基督徒决不结社,只按圣经原则聚会读经敬拜神,也决不以信仰名义参加任何团体。)

 “所有儿童均应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接受有关宗教或信仰方面教育的权利。” (见《消除基于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见《儿童权利公约》)

 “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见《中国宗教法规政策读本》第57页)不强迫儿童信教,也不得强迫不信教。

《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分民族…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劳动法》第12 条: “劳动者就业,不分民族、种族、性别、信仰不同而歧视。”

《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信仰宗教的人和不信仰宗教的人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因此, 信教的家庭成员对不信教的家庭成员在政治上并无影响。”“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平等地位,体现在评优、选先、就业、调资、提干等具体问题上。”(见《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宣传手册》第446447页)

正常的宗教信仰与迷信邪教的区别《刑法》第300条明确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道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迷信一般是指神汉、巫婆和迷信职业者以巫术所进行的看相、算命、卜卦、抽签、拆字、园梦、(召魂),降仙、看风水等活动。”“邪教组织,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邪教不是宗教组织,也不是宗教派别,本质上是反社会、反政府的,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为广大群众,包括广大信教群众所深恶痛绝……目前,被我国政府宣布取缔的邪教组织,有‘法轮功’……‘门徒会’(又叫‘生命粮’、‘二两粮’)等。”(见《中国宗教法规政策读本》第414749页)“宗教与邪教有着根本的区别,邪教不仅不是宗教,而且是反宗教的。”“只有对邪教在法律上进行明确界定,与宗教严格区分开来,才能在充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有效地防范邪教的滋生,依法取缔和打击邪教。”“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最重要的是……要把宗教与邪教严格区别开来……动员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起来反对邪教,并充分发挥他们在反对邪教斗争中的积极作用。……”(见《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第359361367页)。